3 月 14 日消息,為了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下稱《標識辦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術快速發(fā)展,為生成合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進經濟發(fā)展、豐富網上內容、便利公眾生活的同時,也造成虛假信息傳播、破壞網絡生態(tài)等問題。社會廣泛呼吁加快專門立法、強化技術監(jiān)管、壓實平臺責任。為積極響應社會關切和群眾關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標識辦法》。《標識辦法》以內容標識為抓手,細化前期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標識相關要求,進一步發(fā)揮內容標識提醒提示和監(jiān)督溯源的技術作用,著力構建開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機制,營造公平有序發(fā)展環(huán)境,推動人工智能產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標識辦法》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主要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兩種形式,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以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標識辦法》提出,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guī)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的,應當符合《標識辦法》相關要求。
《標識辦法》要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規(guī)范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
《標識辦法》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guī)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IT之家附《標識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guī)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guī)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
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以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第四條 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功能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第五條 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
文件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文件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文件來源、屬性、用途等信息內容。
第六條 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規(guī)范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在文件元數據中添加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傳播平臺名稱或者編碼、內容編號等傳播要素信息。
第七條 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ヂ摼W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的,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應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第八條 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guī)范內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戶申請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對象信息等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條 用戶使用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發(fā)布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本辦法規(guī)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服務提供者開展標識活動的,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手續(xù)時,應當按照本辦法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并加強標識信息共享,為防范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網信、電信、公安和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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