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市場價銷售的走私貨真能買嗎?2月15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一男子明知為走私表仍購買,逃稅20余萬元,在賣家被北京海關查獲歸案后,最終也獲刑9個月。
該男子潘某一直想買一塊百達翡麗手表,得知陳某有渠道能便宜購買,便以低于市場價數(shù)十萬元的價格,向陳某購買了一塊百達翡麗PP7118手表。事實上,在京的陳某除了售賣百達翡麗,還售賣過愛彼、寶璣、理查德米勒等品牌手表,以及梵克雅寶手鏈。這些高檔商品均來源于“水客”從境外人肉背回,陳某會按每件商品數(shù)千元的標準支付對方報酬。
潘某購買手表時,陳某也未對其掩飾手表來源。潘某卻未被其非法來源嚇退,反被低價誘惑,明知是通過“水客”走私入境的,依然購買。不久后,陳某被北京海關查獲歸案,潘某也經(jīng)海關緝私局電話通知到案。檢察機關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二人提起公訴。
北京四中院查明,2020年,被告人陳某明知從香港購買的手表等物品需申報繳稅,仍委托“水客”將多塊百達翡麗、愛彼、寶璣等品牌手表以及一條梵克雅寶手鏈由香港寄至澳門,再由“水客”隨身攜帶至珠海,陳某按每塊手表4000元左右向“水客”支付帶工費,后銷售上述物品牟利。2021年,陳某在香港某表商處購買一塊理查德米勒手表,委托對方安排人員將手表從香港帶至深圳,并支付對方5000元帶工費。經(jīng)北京海關計核,走私入境上述手表、手鏈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972806.09元。
而被告人潘謀明知陳某所售手表系在香港購買,是通過“水客”走私入境,仍在陳某處購買一塊百達翡麗PP7118手表,陳某因此獲利人民幣24000元。經(jīng)北京海關計核,該手表偷逃稅款人民幣22071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委托他人攜帶貨物入境的行為違反國家海關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潘某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最終,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3萬元;判處潘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官提示:為了嚴打走私行為,遏制走私犯罪的高發(fā)勢頭,我國《刑法》將此案中潘某這種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的行為定義為間接走私。而間接走私是故意犯罪,只有行為人在明知所購為走私物的情形下實施的收購行為才能被認定為走私。若非向走私人直接購買,則可根據(jù)其主觀故意和行為性質(zhì),依照《刑法》第191條或312條規(guī)定,以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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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明知為走私表仍購買,逃稅20余萬,獲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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